宝市教发〔2021〕107号
各县区教体局,宝鸡市第一中学、宝鸡实验小学:
为高质量做好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维护良好教育招生秩序,提升群众的教育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5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生工作责任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教育资源,合理划分学区,完善招生方案,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招生公平。县区教体局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严肃查处和纠正乱招生、乱择校、乱收费和乱摊派等违规行为。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落实招生入学政策
(一)依法保障入学权益。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体局批准。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强化政府监管力度,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严肃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违法办学行为。指导学校与学区内村组、社区加强联系,精准掌握服务区域适龄儿童信息,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工作。
(二)保障随迁子女有序入学。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三)重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要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区域内残疾儿童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做到“一生一案”。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严格落实教育优待规定。各县区教体局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函〔2018〕137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9〕7号)、《关于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宝市教发〔2020〕160号)等政策规定,实行优先录取,确保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四)统筹其他群体子女入学。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驻外外交人员子女、援外医疗队队员子女以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来陕工作的外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县区、各学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结合实际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做好脱贫家庭、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并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优化招生入学办法
(一)确保学区划分科学合理。各县区教体局要在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借读、空挂学籍跨校就读,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做好调研论证等工作。
(二)确保招生流程规范简洁。市教育局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同步报名、同步审核、同步招生,各县区教体局要确保公民同招落实落严。小学入学采取网上报名入学,初中采取网上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由审批地教育局审批并在审批地招生,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参照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四、做好报名招生工作
(一)报名。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公告)登录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按照学区范围和就近原则,选择就读学校并准确提交新生入学登记相关信息。学生的身份证号是唯一检索信息,家长根据户口或住房所在学区,只能选择一所公办或民办学校填报志愿。报名系统设置备选学校志愿栏,当家长选择的学区学校学位已满时,教育部门可根据备选志愿及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各县区教体局依据政策规定,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优化审核程序,规范资料清单,对家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入学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充提交,对提交虚假资料的不予报名确认。
(二)招生。报名结束后,由各县区教体局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学校组织招生。按照“公民同招,依次录取”和“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首先安排学区范围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学校学位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区教体局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已无空余学位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五、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一)落实“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教体局要建立预警制度,针对区域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联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公布学区划分、登记流程、审核条件、时间安排等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家长知晓政策,避免盲目跟风择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三)严格执纪问责。各县区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专项督导和常态督导。
各县区教体局务必于6月10日前将本县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含学区划分办法)、于9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宝鸡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2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