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联合执法推动校外培训行业整治

   日期:2022-07-24     浏览:608    

近日,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校外托教中心老师猥亵儿童案开通审理,公诉人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提出“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具有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黄某在辖区某小学校外经营一家托教中心,对学生开展课业辅导和托餐服务。2021年2月某一天,被告人黄某利用辅导作业之机,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案件移送本院审查逮捕后,“骊雨心荷”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高度重视,在依法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详细了解被害人的家庭和监护情况,联合陕西儿童心理学会开展心理测评和疏导,引导被害人父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安全教育,消除心理阴影。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被告人黄某无证经营、相关部门对教师资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与第四检察部、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深入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排查10余次,联系辖区学校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调查问卷138份,与辖区监管所联合证照核验28家,对部分机构无证经营、证照过期,个别托餐加工场所环境简陋、设备陈旧、食物霉变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特别是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无门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空白的普遍性问题,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登记掌握第一手数据。下一步,将结合调研报告情况,继续加强与教育、公安、市场等部门协作磋商,构建辖区校外培训机构预防侵害管理工作机制,尤其是加大对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师资聘任等监管力度,推动校外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性侵犯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切实形成打击和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扎实营造家长放心、学生安心的市场环境。

什么是从业禁止?

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现拟录用人员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因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哪些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作者:任兆锦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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