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教育局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2-03-19     浏览:67    

铜川市教育局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科体局、市教育局新区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铜川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教育局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                            

             

铜川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管理和使用,根据中省市有关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对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和低保户家庭学生应减免收课后服务费。

第二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要遵循 “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课后服务费实行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课时据实结算,不得跨学期预收。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

第三条  完善课后服务实施程序。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所属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或者不按照课后服务实施程序规定擅自收费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条 强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每学期开学前,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与自愿参加课后服务活动的学生家长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收取,不计入学校收入,学校所收的课后服务费存入单位 “财政往来资金专户”(注明单位名称及项目),收入挂往来“其他应付款”。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课后服务费要足额用于改善服务条件、支付课后服务期水电气暖、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及购买社会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每学期末要向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收支情况,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业务发生时,直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进行账务处理。课后服务费节余不结转,放假前全部清退给学生。

第八条 各中小学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学段、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考核和分配方案要在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要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课后服务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管理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服务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校长为本单位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费会计档案、收支情况的公示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或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一)虚报、瞒报、造假学校基本信息的;

(二)考核及费用使用方案未经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三)虚设考核方案、不执行考核结果或平均发放的;

(四)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寇颖颖
信息审核:李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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