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科体局、税务局,人行耀州支行、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铜川分行、邮储银行铜川分行、长安银行铜川分行、西安银行铜川分行、辖内各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市教育局新区分局:
现将《铜川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对接相关部门,强化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预收费监管工作。
铜川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川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铜川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切实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金融风险,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在行政审批、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机构、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与培训服务相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培训机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管理收缴和使用培训费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机构名称”。
本《办法》所称“预收费银行托管”是指: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是指: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在本机构专用账户内缴存设立的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作为融资担保),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和。
本《办法》所称“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是指:培训机构在一个收费周期内,一次性或一个月内分几次连续从专用账户中提取培训费总存款的50%的资金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收缴、存入和使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培训费收取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开设本机构专用账户,并使用专用账户依法对培训费资金进行收支、缴存和使用。
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收费前,培训机构应与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签订 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服务项目(班级)名称、培训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培训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须明确按月或按课时收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在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月收取费用。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规发票,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它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打包、捆绑超期预收培训费;不得以加盟连锁经营等名义,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培训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费事宜。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专用账户。未全额缴入专用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区县教体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培训费资金用途
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培训费收入不得用于本机构办学相关业务以外的活动。营利性机构在年度财务结算后、预留足额办学经费后可实行年度分红.
第六条 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包括预收费资金及预收费风险保证金。
新审批的培训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按要求开设专用账户,现有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完成专用专户的开设、使用。
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开户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开户银行则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第七条 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用途和金额
(一)“预收费风险保证金”不具有对外支付结算功能,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不得用于培训机构正常办学期间的退费,主要用于不能正常办学时,培训机构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具体额度由区县教科体局结合机构的类别、规模、社会信用度、规范办学等方面情况核定,但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培训机构和开户银行,依据本《办法》和区县教科体局核定的“预收费风险保证金”金额,续签《管理协议》,并报区县教科体局备案。
(三)在培训机构出现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等重大违规问题时,区县教科体局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动用“预收费风险保证金”资金,优先解决学员退费事宜。
第八条 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管理
培训机构产生“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培训机构和区县教科体局发送“办学资金风险预警通报”,并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情况说明,组织相关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对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使用予以同意,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不予同意(营利性机构在年度财务结算后、预留足额办学经费后实行年度分红的除外);对不能继续办学的情况,指导培训机构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第九条 管理协议
培训机构与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协商签订《管理协议》,并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协议》报送区县教科体局。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培训机构应按本《办法》,选择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专用账户,并按《管理协议》的约定,依法规范本机构培训费存款资金的收支和使用管理,保障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专用账户的培训费存款资金是培训机构的法人资产和办学经费,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培训费存款资金和利息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区县教科体局提供本单位年度税务证明材料和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核定“预收费风险保证金”金额的重要依据。
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预警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向区县教科体局报告,并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培训机构启动终止办学和处置终止办学善后事宜时,应按本《办法》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预收费专用账户撤销和存款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开立账户,鼓励各区县与银行开展合作搭建网络监管平台。
开户银行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与专用账户绑定、用于机构收费的二维码,并积极协助区县教科体局按本《办法》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及时调整 “预收费风险保证金”资金,指导和保障培训机构规范、便捷使用专用账户收支和管理预收费资金。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开户银行应按本《办法》建立“专属客户服务”机制。指派专人(“专属客户服务人员”)负责签约客户(签订《管理协议》的培训机构)的专用账户“客户服务”。开展“专属客户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专用账户的“窗口服务、政策咨询、系统维护、业务查询、信息沟通、反馈告知和友情提示”等客户服务;协同培训机构,按本《办法》和《管理协议》支付预收费存款资金,做好培训费存款资金管理。
开户银行应就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加强与区县教科体局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向区县教科体局、培训机构发送“办学风险预警通报”。
第十二条 办学风险处置
区县教科体局在专用账户发生最低余额使用、大额资金流动等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
培训机构应当在区县教科体局的指导监督下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开户银行应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的管理,与区县教科体局密切保持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一)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培训机构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办法》要求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区县教科体局备案。培训机构在新的专用账户启用后,应将原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余额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原开户银行在资金结转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原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县区教科体局要做好新旧专用账户之间资金接转监管工作。
(二)培训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专用账户。
培训机构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培训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区县教科体局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和《善后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中的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履行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培训服务合同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在完成终止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余额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机构的法人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寇颖颖
信息审核: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