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前正式印发,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等涉及教育的53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了说明,《基准》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基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特别是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拒不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特别是数量在10本以上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收回或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撤销招生资格和颁发证书资格。
《基准》还明确,在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有幼儿园存在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以及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并涉嫌严重违法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要求其停止办园。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基准》明确,骗取钱财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该学校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断增加,《基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且拒不整改的,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且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