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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前期,沿用了唐宋的两税法,从明朝中叶起,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的改革,到清朝雍正帝时期推行摊丁入亩,田税和丁税完成了合二为一的过程,而财富的分配形式也过渡到以货币形式为主。
一、明中期的两税法
1、明朝前期的两册制度
先说黄册制度:
详细登记了各户的籍贯、丁口、名、岁、事产情况,而且还规定了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编造,将本十年内各户人口的生死增减,财产的买卖和产权的转移等等,一一登录在册,并分别列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四柱细账。并且制定了一套严密控制基础社会的里甲制度。
黄册的编制体例是以户为主的。虽然登陆了每户的田亩数,但土地的四至界址等却没有反应。所以后来又编制了鱼鳞图册。
所谓鱼鳞图册,即土地登记册。分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甲为单位。再以若干里的分图汇总为乡为单位的总图。
于洪武二十六年编成(1393A.D)。据当时的统计,“天下土田共计8507622顷。”
图册是以土田为主,以人户为次的册籍。与黄册相辅相成。
两册对赋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图册重在田赋而黄册重在徭役。
2、两税法下的田赋
基本上沿用了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丁有役,田有组。分夏秋两季缴纳,夏不过八月,秋不过次年二月。基本上是夏征麦,秋征米,后来也征丝麻等,可以用钱代输。税率方面,明初规定:官田每亩税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实际操作中也有差别,如江南地区田赋一般较重。名义上是明太祖对江南地区没有好感,实际上也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很大关系。田赋总额,以洪武元年为例:夏税:米麦4717000余石,钱钞39000余锭,绢288000余匹。秋粮:米24729000余石,钱钞5000余锭。
3、明初的工商杂税
商品交易税的税率:大体上是三十取一。明初时,对书籍、农具、蔬菜等等的交易可以免税。
明代的商品交易税,由商人在售货地向税课衙门或官店缴纳。商人纳税,有所谓的“起条”,即开写条由(税票)制度。
竹木抽分局:为满足官府造船、建筑所需而专门对过境贩卖竹木征收实物的一种机构。嘉靖之后,逐渐由征收实物转向征收银钱等货币税。
如果就具体的税目而言,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 塌房税:塌房是明初官方在京城外建立的仓库,给商人暂放货物用。塌房税即仓库的使用税,税率为三十分之一。此外还要交房钱一分,属于管理费。
2) 门税:即通过税。在京城的九门征税。
3) 钞关税:在北京到长江的运河要地,设立钞关。按船的规模令其纳钞。
4) 工关税:将竹木抽分局由工部接管后,以前竹木局收的税就叫做工关税了。
5) 市肆门摊税:仁宗年间开收,本来的目的是为了推行钞法。后来钞法通行后,并没有取消,也就成了正税。
6) 渔税:明初开征,税额是三十取一。
4、明初的匠户制度
明朝初年匠户制度大致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先说轮班匠。轮班匠的服役时间先后有过几次变化。洪武十九年,对工匠轮班制作了统一的规定。全国各地被划入匠籍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服役时间为三个月。每个工匠每隔两年赴京服役一次。洪武二十六年进行了第二次改革。打破了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按各部门实际的需要,定位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五种。正统之后,又有所改变。景泰五年(1454)规定:“凡轮班工作两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自此以后,一年班和五年班废止了,逐渐划一为四年一班,服役的时间有所减少。
住坐工匠是傅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等地的工匠。一般说是就地服役,所以叫做住坐工匠。工作时间比轮班匠长。但享有月粮、值米的待遇。后来还有月盐的支给。住坐工匠还有免役的优待。
明朝实行的轮班匠和住坐匠制度,显然比元朝那种“役皆永充”的工匠制度有所进步。在明朝的工匠制度下,手工业者编入匠籍,应征到官手工业工场劳动,从事宫廷用品和军事用品的生产,但轮班匠每三四年为官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安排,这就是几十万工匠仍有大部分时间进行社会生产,这不仅意味着工匠的人身依附关系部分松弛,而且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5、明初的里甲制度下的徭役
先说一下明朝初年的里甲制度。这实际上也就是赋役黄册的编制原则。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粮最多的十户轮流充当里长。其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年有一名里长和十名甲长服役。十甲在十年内轮流为国家服役各一年。一里之中有鳏寡孤独不能服役的,排在一百一十户之外,叫做“畸零”。每里编一黄册。每隔十年,地方官按丁粮增减重新排定服役次序,编造一次。黄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报户部,其余三份分送布政司、府和县。
明朝政府就在这样的里甲制度基础上组织征发徭役。明初黄册里甲制度下的徭役,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其中均徭创行于正统年间,有杂泛中分化而来。
里甲,是以里甲为单位而承担的徭役,方法是“岁役里长一人。”由这位里长带领一甲十户应役,为期一年,十年一周。职责主要有:管理本乡的人丁事产;协助政府维护地方治安;到各级衙门听候调遣。
均徭:这是民户为官府所负的经常性差役。以丁为单位,根据丁力、资产状况安排。分为力差和银差两种。前者是必须亲自去服的,后者是官府指派由民户提供的公用物品或以货币输纳的。
杂泛,即杂役。
十、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中叶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2) 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3)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
4) 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5) 合并过程中,虽然对利差、银差项目作了某些调整增减,但改制后的总课税额并没有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保证。
6) 盐税、酒茶商矿等课,仍然继续分别课征。
一条鞭法与明朝初期的赋役制度有显著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 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方面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粮,其后除了米麦之征外,还有布帛之征、折收钱钞之征等等。在役法方面有里甲、均徭等等,越来越繁杂。一条鞭法把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化繁为简,或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或赋役合为一条。
2) 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佥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
3) 明初的田赋征收主要是以“本色”实物为主,折色银的比例很小。一条鞭法规定,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供应京师宫廷的漕粮以外,其余地区的田赋,一概征收白银。
4) 明初征收田赋和佥派徭役,以里甲为单位,实行一条鞭法后,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的编审也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州县官根据当年的通盘情况,以丁田分摊与各个纳税户。
5) 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交纳、储存和运输都很方便。
三、清朝的赋役制度(1840年以前)
1、 改革前清朝的田赋制度:
四注清册:主要是指清朝建国之初保留下来的明朝万历年间的赋役簿册,另外还附有土地丈量册和黄册。这些簿册,因按旧管(上期结存数)、新收(本期增加数)、开除(本期减少数)、实在(本期期末结存数)四栏编制,故称“四注清册”。
改革之前,清朝是赋役、田赋和丁银并征。
清初的田赋,也是分夏秋两季征收。银钱粮兼收,以征银为主。税率分三等九则,差别很大。
清初的丁银。按当时规定,民年十六至六十岁成丁,要纳丁银。原则上要分上中下三等征收。实际操作的时候办法很复杂,各地差别很大。也因为伴随着生产的恢复人口的增多,导致人地矛盾加剧,造成了大量人口的逃亡。这是推动清政府摊丁入亩的重要原因。
2、清朝的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一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不再增加丁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清政府推行地丁银制度,即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先在广东等地试行,到雍正初年开始,雍正帝在全国先后推广。
具体做法是:把固定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两,按照各地原征丁银的不同比例,平均摊入各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地丁合一
之后,清政府的田赋收入大大增加了。雍正二年,天府因为26300000两左右,到乾隆十八年,增为29600000两;粮:雍正二年为四百七十余万石,到乾隆十八年则为八百四十余万石。
3、清朝的其他赋税:
主要包括关税、漕粮、机制税以及盐铁茶等税收。
清朝前期的关税,主要是常关税,而海关税收占的比重很少。清代的常关税,分为正税、商税和船料税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商税按物价征收,船料税则按船的梁头大小征收。
清代的田赋,除了以白银缴纳的地丁银外,还有以实物交纳的漕粮。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央和地方官、兵的俸饷食用。所征粮食除了一部分留在各省仓库外,其余都送往京师。因为通过运河转运,所以叫做漕粮。
所谓机制税,是指清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手工纺织业的发展实行严格的控制。规定:每户织机不能超过百张,每张每年要纳税五十两,课税很重。
清初的盐法,沿用明制,按引征课,即实行专卖制度。大引一般为三四百斤,小引二百斤。销盐区域叫做引界,因为在购引销盐的过程中官商勾结,后来逐渐发展为世业专商制度,成为典型的封建割据的盐制。
矿税:清初的矿山,时开时禁。总的来说,清除为了防止聚众生事,危及自己的统治,所以矿禁比较严。直到道光以后,因为铜铅可以鼓铸货币,开采比较多,矿禁才松弛下来。
茶税:清初的茶法亦参照明制,实行茶马法,引法和贡茶三制。
四、关于总体演变趋势的总结:
总体的趋势表现为封建政府人身控制的逐步松弛,财富分配的形式从实物形式、力役形式逐步向货币形式发展,反映了在封建经济的制度框架下,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这其中屡有反复,表现了经济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