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中央政府——国务院及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都分别依法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行为。
根据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决定,除上述部门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等,也分别实施不同领域的宏观调控行为。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要的综合性宏观调控部门,相关职能包括:
(1)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进行监测并提出调控建议;
(2)拟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4)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
(5)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6)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
2.财政部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包括:
(1)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财税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建议;
(2)管理预算内非贸易外汇和国际收支;
(3)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
(4)制定政府其他相关财政政策措施;等等。
3.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集中体现在金融宏观调控领域,主要包括:
(1)拟定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
(2)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3)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等等。
4.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宏观调控部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
(1)拟定发展战略、规划;
(2)组织产业调控;
(3)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提出本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
5.商务部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体现在内外贸易领域,主要包括:
(1)拟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
(2)推进贸易类结构调整;
(3)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和调控;
(4)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等等。
6.农业和农村部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包括:
(1)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政策;
(2)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等等。
基于国家权力的分配,所有的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大量非重大的宏观调控决策性行为,往往由法律规定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比如,预算的编制、报告和执行,重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执行、一般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和执行,税收的减征、免征和缓征,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宏观调控执行性行为,政府都是其实施主体。
由于不同国家的政体和传统不同,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政府的不同部门和机构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行为。比如,美国的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财政部、商务部等,德国的联邦经济部、财政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经济合作部等,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经济企划厅等,英国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等。